(1)一般资格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供以下材料:① 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② 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审计报告包括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报表中应特别说明企业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审计报告应盖有会计师事务所单位章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专用章,并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及执业证书复印件。2019年新成立的公司,可以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③.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自行承诺即可);④.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体要求:提供2019年任意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证明材料(不足3个月的提供从营业执照时间计时的实际月份)⑤供应商信用信息: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查询页面网页截图),查询时间为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至开标前一天的任意时间,供应商须提供查询记录截图并加盖公章,作为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编入响应文件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