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招标项目中,通常都是以公开招标、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四种方式,前面两种还比较好理解,而竞争性磋商又是什么?可能很多人也都是第一次接触,整个具体的开标流程也不熟悉,与竞争性谈判又有哪些区别?
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是一种采购方式,主要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一个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具体的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名单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开标流程:
1.编制磋商文件:写明项目内容及要求,向供应商告知磋商程序、评审办法及有关书面文件;
2.发售磋商文件:自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成立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3人以上的单数人数组成,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4.供应商提交磋商文件: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日;
5.初步评审:磋商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包括资格证明及保证金等情况;
6.相应文件澄清:初步评审时,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文字和计算错误等内容作出必要澄清说明;
7.召开磋商会议:磋商小组与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及合同条款,实质性变动作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8.综合评分: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打分,最后汇总每个供应商各项评分,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9.采购人确定供应商: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将评审报告报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10.发布成交公告: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成交公告及磋商文件,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区别: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虽然看起来只有两个字的差别,但还是有明显的区别。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其实只要你认真仔细编制完标书,对于每个要求和条款都逐个响应,综合得分就不会太低,毕竟竞争性磋商还是以最后得分为主,当然报价也是一个重要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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