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执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招投标规范性文件,解决公路、水运、水利工程招标业绩设置标准不清晰、使用的招标文件范本不明确等问题,遏制招标人“量身定做”投标人条件,对公路、水运、水利工程招标文件编制中关于业绩设置等提出若干意见,具体如下: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除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已有发布电子招标投标示范文本外,其它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制,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局《关于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7]1606号)和《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1]3018号)及《<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2007年第56号令)的要求进行编制。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设置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时,除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招标人类似工程业绩的设定条件,应当按下列要求进行设置:
(一)招标文件仅能以项目招标范围中的关键性工程、控制性工程等主要工程内容设置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招标文件可以设置一项企业的类似工程业绩(特征指标不超过两项)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采用综合评估法(或综合评价法或综合评分法)的,可以另外设置一项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特征指标不超过一项)和一项企业的类似工程业绩(特征指标不超过两项)作为投标人加分项。
(二)类似工程业绩应为自招标公告发布(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的前五年内竣工(或交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其中,设计业绩以审查合格书或审查报告为准。
(三)类似工程业绩特征指标应从现行有效的《工程勘察资质标准》附件《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附件《海洋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附件《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附件《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承包工程范围》中列明的特征指标中选取。上述资质标准文件中没有的工程特征指标,不得设置。
(四)类似工程业绩的特征指标值的设置要求:类似工程业绩作为投标人资格要求及综合评估加分项的,数值不得超过招标工程实际指标值的三分之二,非量化指标应直接引用(如“甲级”、“一级”、“高级”等)。
(五)招标项目按规定需要投标人具备两种及以上不同专业资质条件的,应当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招标人不得歧视或者排斥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各联合体成员应根据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的分工,提供对应的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
三、对于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确需设置超过一项企业类似工程业绩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设置超过一项企业类似工程业绩作为投标人加分项,或设置类似工程业绩年限范围超过五年,或设置第二条第(三)项以外的类似工程业绩特征指标的,可由招标人组织专家组论证。经专家组论证通过的业绩工程数量、年限范围、特征指标、指标值方可设置。专家组论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监理招标应由招标工程的设计单位提出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书面意见;勘察、设计(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应由招标人提出书面意见。
(二)招标人自行邀请行业专家组建专家组,对上述单位的意见以及拟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进行论证。专家组成员应当具有该项目相应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成员人数为5名(含)以上单数,其中设计类和施工类专家均不少于2名。招标人为代建单位时,建设单位应派人员参加专家组,所派人员应满足专家组成员的资格要求。
(三)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同时提交专家组论证书面意见。
四、论证专家违反法律法规或论证意见有失公允,直接影响论证结果公正性的,市建设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属于厦门港口管理局监管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涉海项目(以下称“此类工程”),招标时可参照使用福建省港航管理局发布的水运工程电子招投标示范文本。从业单位在参加此类工程投标时,在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适用有效期限内,aa级、a级单位享受信用分规定且合计中标1个标段的,则该从业单位相应的信用分规定在此类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失效。
招标人不得在此类工程资格审查时要求投标人自有或租赁“关键控制设备”,但可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交《关键控制设备承诺书》,《承诺书》中可明确: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提供设备自有证明文件或租赁协议书或租赁意向书或合作协议书,以适时满足本工程关键设备配备要求,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六、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通知自2020年7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厦门市水利局 厦门港口管理局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