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有关办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管理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招标事项核准或调整手续。
(一)属《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5〕
404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特殊情形申请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
(二)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申请调整招标方式的;
二、非国有资金投资、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项目单位不需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由其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
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管理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项目单位决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包的,不需申请核准招标事项。
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单位不需申请核准招标事项,但应当按照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发包方式。
三、市管项目需申请招标事项核准的,按照我局制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事指南》办理;区管项目招标事项核准事项由各区建设局办理。
特此通知。
通知来源:
厦门市建设局
2019年8月15日